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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体育美法两国法律是这样对待“隐私权”的

2024-05-06 18:48:10

  博鱼·体育美法两国法律是这样对待“隐私权”的条修正案保障人民拥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政府人员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但并未保障免受其他个人侵扰之权利

  我们常说的“隐私”,英文称之为“privacy”。一般认为,1890年刊登于《哈佛法律评论》的《The Right to Privacy》(隐私权)一文首次赋予了“隐私”的现代含义博鱼·体育登录入口,即其由秘密、安宁与自主三因素构成。与privacy相对应的法文词汇是vie privée,意即私人生活。1948年通过的《世界宣言》第12条的英、法文版,就分别使用了privacy和vie privée的字眼。

  反之,依据1950年通过的《欧洲公约》第8条“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之表述,vie privée被直译为英文的private life,而非privacy。2000年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名为“对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尊重”,其中赫然可见的英、法文表述亦是private life和vie privée,“privacy”亦未出现。

  依照笔者的看法,作为两位美国律师在19世纪末提出的学说,“隐私权”虽对后世的相关法律领域影响颇深,但并无任何实质的法律权威性。加之“私人生活”的提法在欧洲出现已久,故在欧盟宪法性文件中并未出现privacy的用法,并不令人意外博鱼·体育登录入口

  实际上,“私人生活”的概念早在法国1791年宪法中就被述及。该宪法第5章第17条规定,就其私人生活的行为对任何人的诽谤和侮辱,将遭致法律追究、受到刑事惩罚。依照当代法国立法机构的看法,私人生活的概念被视为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之一,与个人的存在和自由的行使不可分离,意味着社会承认个人有权拥有或支配一个专有的私人领域,以有别于社区的集体生活。

  与right to privacy(隐私权)相对应的法文表述是droit au respect de vie privée,即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前述权利被写入了法国1970年7月17日的旨在加强公民个利保障的法律,法国民法典第9条自此创立。依据该条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据此博鱼·体育登录入口,在不影响对所受损害给予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采取任何适宜阻止或制止侵害私人生活之隐秘性的措施。比如,将有争议的物品交由当事人保管、实施扣押;若情势紧急,这些措施可由法官依照紧急程序命令施行。

  该项1970年的法律还创立了数种针对侵害私人生活的轻罪。比如,在当事人未予同意的情况下,接收、录入或传播其以私人或保密定义发表的讲话,可被处以监禁及罚金。法国刑法典也被相应地修改,其第226-1条至226-7条专门涉及对于私人生活的侵害,相关条文亦被适时增补及完善。

  不过,法国民法典没有阐明“私人生活”的法律定义。相关定义经由司法判例逐步构建与明确,可被认为包含了个人的健康状态、感情生活、肖像、宗教实践、家庭关系、家庭起源和亲密关系等。

  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亦未被定义,其同样藉由判例而被不断锻造,涵括了个人的姓名、肖像、嗓音、荣誉、名誉、特有生平等免受侵害的权利。巴黎上诉法院则在1970年5月的一项判决中指出,对私人生活的尊重,既包括了对于隐秘的尊重,又包括了对于个人自主的尊重——前者是指一个人在一个被保留的领域内存在的合法性,后者是指一个人自由地过其想要的专属生活的权利,而所受的外界干涉程度应为最低。

  法国民法典所认可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在1999年7月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认定与1789年的《与公民权宣言》第2条所宣告的自由相连。该委员会还在2008年2月的一项决定中确认,对私人生活的尊重乃是属于在宪法上被保障的自由。

  可资对照的是,就欧盟层面而言,在1969年11月的一份判决中,当时的欧共体法院将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确认为欧共体法的一项普遍原则。2000年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也将第7条“对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尊重”归类到其第2章“自由”的内容之下。

  相较法国对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赋予宪法性价值,美国宪法并不保障隐私受到尊重的权利,“隐私”一词也从未出现在其条文中。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保障人民拥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政府人员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但并未保障免受其他个人侵扰之权利。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于1965年认可了1890年即被提出的“隐私权”学说,但该项权利未在宪法层面得到保障,而是交由美国各州的法律加以框定,由各州的法院予以适用。尊重隐私的概念则基于合同外民事责任(侵权)得以发展。侵权可被定义为招致损害的、为此开启损害赔偿之诉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普通法忽略过错的一般原则,但是侵权理论使得确认某些行为的过错性质成为可能。侵权在美国由法院或立法机构确认,因州而异。

  其二,亲身或以其他方式(比如运用远距照相镜头)干涉到他人的清净、深居简出或私人事务当中,即所谓对于隐秘的侵入。

  其三,对事实加以扭曲或对真实发生的情况加以杜撰,令当事人置身于对其不利或引发他人错觉的“失实之光”(false light)中。

  其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擅用其姓名或肖像,用作商业目的以谋取利益。与此类侵权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绝大多数为损害赔偿之诉,由此受害者或被授予补偿性的金钱赔偿,其余的救济措施则包括事先的审查等。

  美国法中不存在任何针对隐私的刑事犯罪,但是法官可以根据最严重的侵犯隐私之情形,判处加害者向受害者支付具有刑事罚金性质的赔偿。不过,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某些权利可为刑法所保证。比如,由美国邮局寄送的信件之秘密受到相关刑法的保护。

  值得阐明的是,欧盟宪法性文件所保障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与个人性质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密切相关。

  1995年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后被欧盟《通用数据保护规章》所替代)规定,有关个人性质数据处理的成员国法律的目标,是确保对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尤其是《欧洲公约》第8条所认可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2000年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则在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之外,确认了个人性质数据受到保护的权利。

  将这两种权利在前述宪章的第7条与第8条中分别列出,当然不是欧盟立法者的心血来潮。根据一位该宪章起草者的说法,这种区分乃是鉴于个人数据保护在当代所彰显的重大利害关系:信息自动处理技术及生物伦理学是20世纪科技演变的重要构成领域,影响到了人类基本权利的清单。

  此外,这种区分也展示出,对个人性质数据的保护是执行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之基础,亦是对于其他基本权利之保证。比如,在法国的立法机构看来,禁止处理敏感的个人性质数据是对诸如言论、宗教等自由的保证。

  不容忽视的是,依照2018年5月适用于欧盟全境的《通用数据保护规章》,个人性质数据受到处理的相涉个人(即数据主体)被赋予诸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修正权、删除权等。这可被视为是对私人生活予以尊重的立法尝试。

  最后需要指出,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算法、大数据、社群平台以及物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数字足迹无处不在,个人数据的生成呈现飞跃式增长。这也导致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变得孔隙众多、难以界定,使得个人与非个人数据的鉴别变得愈发复杂。

  因此,如何应对数字时代背景下隐私、私人生活与个人数据保护所面临的挑战,无疑值得各国政府不懈探索。欧洲议会于2021年10月6日通过的禁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大规模监控的决议,反映了欧盟立法当局对于人工智能影响私人生活的隐忧,凸显了其对如何有效尊重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的思考。